计划生育证件办理
一、一孩生育登记工作程序
二、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一孩生育登记工作程序
一、适用对象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的公民,以常住或有常住趋势的户籍地为主;
(二)夫妻双方均为区外户籍,在我区长期工作、生活、居住的人口,以常住地登记为主。
(三)夫妻双方均为
区外户籍且在我区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四)对我区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孩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即首次受理一孩生育登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符合登记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其受理、登记、办结、统计上报应全程负责。对符合登记条件但不属于本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原因和受理地,并负责协调,直至办结。
三、 鼓励由村(居)委会提供代办登记服务。明确村(居)专职主任为代办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登记代办工作。
四、办理一孩登记时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证明》或《居住证》等。
五、办理程序
夫妻本人可携带所需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或向所在社区专职主任提出代办申请,由专职主任负责审核相关证件,并据实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备案后,专职主任代领代发《一孩生育登记本》。
六、登记时限
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爱理地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没有登记的,经爱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给予补办。
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女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夫妻,或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户籍为市外已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对我市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生育证》的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是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
1
、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计生局审批。
2
、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区计生局出具委托书,委托男方户籍县区计生局审批;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籍地可直接受理。
3
、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区计生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女方单位属地所在县区计生局审批。
4
、男方户籍地在外省,女方户籍地在我市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市办理《生育证》,女方户籍地所在县区计生局应按省《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男方户籍地县区计生局。此类情况可不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
三、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1
、
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
二寸
合影照
;
2
、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
3
、
已收养子女的
,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
4
、
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四、《生育证》办理程序
1
、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审批表》,填表时,表中所有项目必须据实填写。《申请表》由县区计生局免费提供,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发放。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单位或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街道)计生办;
(2)向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直接申请并审核;
(3)登录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乡镇(街道)计生办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时向申请人出具《申办<生育证>受理证明》
2
、初审。乡镇(街道)计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出具调查意见。经调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具备办理<生育证>条件告知书》进行书面告知。
3
、公示。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3个工作日(夫妻双方为在职人员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同时公开受理乡镇(街道、单位)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建立《申请生育二孩审批档案》,一人一档,附相关文书材料及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县区计生局审批。
4
、审批。县区计生局在收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逐人调查(第一个子女为病残的,以市人口计生委鉴定文件为准);对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组织抽查。审核无误的,经局长批准,交有关股室办理。
5
、发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签发《生育证》;限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办理《生育证》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停止向其提供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一、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3、夫妻近期合影二寸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两张)。
二、申领程序
1、申请人带齐证件、材料到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或者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现场据实填写;
2、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受理后查询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WIS),有申请人信息的,即时办理;否则根据相关证件补录信息,并由申请人对其婚育情况当场承诺后,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后补办的,凭所在单位、村(居)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由申请人对其婚育情况当场承诺后,即时办理。